医院基本信息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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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下属旗舰医院 |
成立时间 | 2005年1月31日 |
医保定点情况 | 上海市医保定点机构 |
医院性质 | 集医疗、教学、科研和学术为一体的专业眼科医院 |
法定代表人 | 何伟亮 |
开业地址及变迁 | 2005年8月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86号开业,2021年迁建至徐汇区吴中路83号 |
规模设置 | 参照三级眼科标准设置,总面积35000多平方米,编制床位数120张 |
科室设置 | 设有眼底病专科、老视白内障专科等近二十个临床和医技科室;除普通门诊外,还开设眼科急诊及多个专家门诊;设有10个职能部门,5个护理单元,1个党支部 |
院内设施 | 设有宣教室、科研室、学术会议中心等 |
荣誉资质 | 通过社会办医示范性信用3A和五星服务能力医院,拥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获得眼科医学名专科、眼底病医学名专科、屈光优势专科等称号;上海旅游示点医疗机构,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和谐企业、上海市两新组织“五星级”党组织 |
科普活动 | 2024年6月6日(第29个全国“爱眼日”),举办“关注心灵之窗,共筑‘睛’彩世界”全民眼健康科普计划发布会暨爱尔眼科眼健康科普馆开馆仪式;科普馆坐落于爱尔眼科上海总院二楼,占地近500平方米,设有神奇眼球科学区、常见眼病教育区、近视防治科普区、互动游戏体验区、趣味研学小课堂,围绕全年龄阶段、全生命周期的眼健康知识进行科普宣传 |
政府调研 | 2024年11月5日下午,上海市徐汇区会党组书记、主任李新华一行走访调研,参观了爱尔眼健康科普馆、长沙爱尔眼科医学中心等,了解诊疗服务、科研创新、人才引培等情况,观看眼健康科学纪录片《眼睛的故事》片段,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董事长陈邦介绍集团发展情况 |
执业认证 | 已经通过工商局营业执照认证和卫生局医疗执业许可证认证,执业许可范围包括近视手术专科、白内障专科、眼底病专科、验光配镜中心;已签署就医保障协议,缴纳10000元保证金,由多比医在线平台正式授权开展网上预约、网上挂号、网上咨询、网上信息发布业务 |
学术会议 | 2024年10月26 - 27日,“2024爱尔眼科眼底病论坛(湖南站)暨疑难眼底病的诊断与治疗继教班”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由爱尔眼科长沙医学中心、爱尔眼科湖南省区眼底病学组、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主办,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长沙湘江爱尔眼科医院承办 |
授牌仪式 | 2024年12月19日上午,“携手光明·点亮希望”徐汇区爱眼防盲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基地授牌仪式在上海爱尔眼科医院举办,徐汇区残联党组书记李岩等出席,区残联党组书记李岩致辞指出徐汇区推动残疾预防任务落实情况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
注册资金 | 6400万元 |
干眼关爱活动 | 2024年10月10日(世界视觉日),爱尔眼科第五届“1010干眼关爱日暨儿童干眼门诊发布会”在上海盛大举行,旨在规范儿童干眼诊断与治疗,提升大众关注度,消除家长认知误区;发布《爱尔儿童干眼诊疗指导意见》与《儿童干眼正常值多中心研究》;已在全国成立近50家儿童干眼门诊,并设立干眼合作示范中心 |
名誉权纠纷案 | 2024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诉10名微博用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10名微博用户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事件起源于2020年艾芬称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术后出现问题维权,部分微博用户恶意诽谤 |
大赛成绩 | 爱尔眼科连续三年在某比赛中斩获名次,来自广州爱尔眼科医院的陈倩茵医生获得大赛科普秀场第二名,爱尔眼科玉龙战队荣获团体赛三等奖;本次大赛由许讯教授担任大会主席,众多眼底病专家担任评委,爱尔眼科医院集团黑龙江省区总院长彭绍民教授致欢迎辞 |
其他爱尔眼科医院 |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南昌爱尔眼科医院、贵阳爱尔眼科医院、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长沙湘江爱尔眼科医院、沪滨爱尔眼科医院等;2024年岁末,沪滨爱尔被评审确定为滨州市临床重点专科 |
备注: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是全球规模大的专业眼科医疗机构,秉持“主动健康”理念,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眼健康知识。
- 全球干眼发病率为5 - 50,我国18岁以下青少年干眼患病率达18.7,儿童干眼问题值得关注。
- 在上海还有上海九院眼科、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等多家眼科医院可供患者选择。
专业术语解释:
- 医保定点机构: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是指具备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能力和资格,能够为新药研发提供科学、可靠的试验数据。
- 临床重点专科:是指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特色优势,能够代表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专科。
-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享有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